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520号
原告: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座1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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