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93号
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姜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座17F。
法定代表人:张宝伟,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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