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财保2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姜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座17F。
法定代表人:张宝伟,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豫0391财保2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8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天津天立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卡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