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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7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叶宅社区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8789253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