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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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7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叶宅社区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8789253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