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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叶宅社区11幢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钱法,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华市宏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金华市辉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茶园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金华市宏雁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辉越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市辉越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9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