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

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3财保234号
申请人: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洹北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324106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华侨投资区西三路与西F路交叉口西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蓝汝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王某、***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由于情况紧急,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文峰区产(预售证号:安阳市房管预字第××号);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文峰区户(房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