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3民初978号
原告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96元,减半收取11748元,由原告安阳市永通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赵玉萍
审判员 纪静静
书记员 韩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