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环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克仲决字第69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72765.22元(其中执行标的564718.22元、案件执行费804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若 昱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桑格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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