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环亭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法定代表人:常兴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路8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组织科主管,住新疆鄯善县新城路805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成干
代理审判员*疆伟
代理审判员依力亚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