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204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额敏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108293.4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2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66元,除此之外,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尚余97727.4元未能执行。经本院依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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