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创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创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984民初4316号 原告:孝感创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世纪新城D区9号楼1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方保权,系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1年1月1日生,汉族,汉川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孝感创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房屋装修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被告为装修位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涵闸河还建房南岸(现名为水韵南岸)3-1-1803号的房屋,与原告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20年9月结算,被告下欠尾款27000元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及结清时间。约定结清时间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10000元,没有按约定结清下欠尾款。上述事实有合同、收款收据、欠条为证。原、被告作为合同的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被告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欠款27000元,已付款10000元,还欠17000元。装修项目不符合我的规定,少装了柜子、壁龛,没装修到位的地方应该扣除相应费用。房子装修完毕,我是远程验收的,我曾提出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涵闸河还建房(现名为水韵南岸)3-1-1803号房屋以包全部的方式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价款137327元,工期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16日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认可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并按期交付了房屋。被告现已进驻该房屋。2020年9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款27000元未结清,出具了条据,约定于同年11月至12月结清尾款。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0000元,下欠17000元未予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经验收后按期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已进行了结算;其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已进驻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庭审中辩称装修项目不符合规定,少装了柜子、壁龛,没装修到位的地方应该扣除相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孝感创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1: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合同、收款收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履约情况; 证据三、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附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