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民特1号
申请人(原裁决被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83459290Y,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楼19-16、19-17、19-18、19-19、19-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裁决申请人):**,女,1992年10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2********,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万新管理处老塘下**号。
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