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余辉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03民初3609号
原告: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号*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8345929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洪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辉,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欣公司)与被告余辉、邱卫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余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全部交回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于2008年12月30日依法批准成立的公司,公司股东为***和两被告,***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证照和公章等由两被告管理。两被告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公司,从而导致公司账目混乱。且两被告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擅自大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另行成立以原告及两被告为股东的和原告业务相关联的其他公司。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且使公司面临极大的风险。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余辉、***共同辩称:1、公司所有证照印章就在公司掌管中,在正常使用,不存在被他人非法侵占或非法使用的情况,更不存在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返还的问题;2、**方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遵守公司章程,企图通过诉讼手段单独控制公司证照,其目的不是服务于公司,而服务其于个人;3、***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另外两个股东,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首先是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内部协商处理,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又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解决时,才寻求司法救济;4、公司已召开股东会,进一步明确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避免管理人员随意使用,特别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使用公司证照印章,损害公司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公司章程,企业变更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章程修正案、2016年3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江西省中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江西软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公司经营审计报告;被告余辉、***提交了公司章程,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通知邮寄凭证、短信通知及截图,临时股东会决议,2018年7月18日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决议凭证、短信通知及截图,原告的印章管理办法及2017、2018年以来的公章使用记录簿,2017年9月14日股东财务决议及补充协议、2018年1月16日股东会决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2008年12月30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正方,股东是***、***、余辉,三股东分别占股43%、42%、15%,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由被告***、余辉负责,公司的证照、印章存放在公司的行政人事处和财务室。公司章程未对公司证照、印章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现因原告认为两被告在管理公司证照和公章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权益,严重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公司的相关证照、印章交回原告。
另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三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变更依据为2016年3月3日通过增资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后工商局以上述股东会决议上“周正方”签字虚假为由对原告处罚了5万元。
又查明,2015年9月2日,原、被告与***收购了江西省中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将其更名为江西软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原告占比51%、被告***占比20%、被告余辉占比9%、*****20%,法定代表人为余辉。该公司已于2018年4月4日注销。
本院认为,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履行相应职权、维护正常管理所需,是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保管。但公司为拟制人格,其证照的控制和占有均为具体自然人实际行使,相关实际控制和占有公司证照的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权利,应当判断其占有和控制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庭审已查明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公司公章在公司行政人事处,营业执照副本悬挂在公司,税务登记证,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在公司财务处,由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使用,公司并未丧失对其印章、证照的占有和控制。另原告主张两被告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使公司面临极大的风险,理由是两被告未经周正方签字确认将原告注册资本由200万变更至2000万,且私自收购了由原告及二被告作为股东的、与原告经营业务相类似的江西省中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上述增加注册资本及收购其他与原告业务类似公司的行为,在原告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原告举证提供了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系对原告财务核算问题进行的专项审计,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故该审计报告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两被告在日常管理使用公司证照、印章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故原告的诉请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西方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程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