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东区A-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080017390。
法定代表人:邵洪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高新区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民终3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6487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66.73元、执行费888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573.93元及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孟宪凯
书记员 陈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