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91民初35号

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益津南路卫生局家属院2号。

法定代表人:邵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玓,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高新区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环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城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廊坊市开发区公共厕所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360万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现已全部投入使用,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款项72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环海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委托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施工过程当中没有按时完成施工,导致工程逾期,被告因工程逾期被委托施工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扣除违约金63.36万元,该笔违约金应该由原告来承担;2.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工程验收的质量要求,存在非常多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被处罚,该笔费用应该由原告来承担;3.由于原告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解除,被告每年的合同损失额达到两三千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公司)中标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24座公厕采购项目,合同价格为980.08万元。同日,被告福建环海公司承接了龙马环卫公司中标的该公厕采购项目,合同总金额为960万元。2018年8月22日,被告将其承接的公厕采购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廊坊市公共厕所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廊坊市开发区公共厕所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公共厕所地基及钢结构基础施工、墙体安装及外墙处理、吊顶、墙砖地砖铺设及精装修、上下水预埋及连接出墙1.5米等;开工时间按被告通知进场施工,竣工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前;承包方式为整包工及部分材料;工程总造价360万元。关于施工材料标准双方约定:被告所供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标准及卫生环保要求,符合现场施工及安装要求,若现场安装和施工要求达不到的由被告负责;由原告所供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经被告驻场代表确认后方可生产加工,材料进场符合条件方可施工,若现场安装和施工要求达不到的由原告负责。关于施工依据、验收标准及质量要求双方约定:施工依据为被告提供设计图纸及驻场代表要求规范施工;验收标准为阶段性验收,驻场代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至整体验收合格为止;施工验收由被告负责、原告参与验收;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原告只针对本工程内容质保,因被告提供材料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原告有偿维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至配套设施安装完成(上、下水、电),验收合格后并原告提供全部发票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因工期较短,被告驻场代表可以依照现场进度调整进度款方式;质保金为合同额的5%,剩余5%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的一周内无息付清,如逾期不付,停止使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若被告不能及时提供满足原告关键工序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致使原告关键工序不能如期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原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时,被告代表有权随时指示原告停止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被告原因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被告负责支付工期延误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8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60万元的发票。2019年5月16日,涉案移动公厕整体项目经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验收合格(总金额为9800765元)。2019年11月13日,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向龙马环卫公司发出《通知函》,内容为:2018年8月6日,贵公司中标我单位24座公厕采购项目,合同价格980.08万元。贵公司2018年9月27日开始施工,2019年4月18日竣工交付,施工时间204天,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期为40天,减去期间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停工期98天,实际逾期66天,我单位在支付合同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因延期交工扣除违约金64.69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三年,因贵公司售后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及贵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承诺,未能及时处理相关售后问题,我单位现要求贵公司立即履行相关售后服务承诺。在质保期内出现的所有未及时处理的售后问题,我单位将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将在贵公司质保金中扣除。2019年11月14日,龙马环卫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函》,内容为:2018年8月6日,贵公司承接我司关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装配式可移动公厕设备采购项目A包24座公厕订单,合同总金额960万元,贵公司2018年9月27日开始施工,因基础化粪池塌陷等问题导致2019年4月18日才竣工交付,施工时间204天,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期为40天,减去期间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停工期98天,实际逾期66天,我司在支付合同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因延期交工扣除违约金63.36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三年,因贵公司售后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承诺,未能及时处理相关售后问题,我司现要求贵公司立即履行相关售后服务承诺。在质保期内出现的所有未及时处理的售后问题,我司将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将在贵公司质保金中扣除。

庭审中,原、被告均提了双方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提交了有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邵洪波、原告方施工负责人张雨良、张伯清、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巫永德、被告方设计师吴斌杰等13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26日等共计11次向被告催要工程进度款;于2018年9月29日、10月5日、10月11日等共计12次向被告提出被告提供的施工材料、配套工程存在问题影响施工;另有因被告厕所选址位置无法确定、被告方与业主协调不到位、被告方现场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各种因素影响工期而进行的沟通数十次。被告提交了被告方施工项目负责人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邵洪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提出涉案项目中清华园公厕等七个公厕的门框掉了,另有四个公厕的化粪池塌陷下沉、地砖下沉、水表井边塌陷等问题;2019年7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将公厕维修后的照片两张发送给被告项目负责人。被告福建环海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与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市政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福建环海公司)将负责施工的2019年公厕维修工程承包给乙方(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廊坊市开发区,工程内容为公厕维修,承包方式是乙方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为101331.44元,为无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全部金额。但该合同仅有乙方的签字盖章,甲方没有签字盖章。被告庭审中自述涉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定第三方长安市政公司进行的后续维修。

本院认为,根据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给龙马环卫公司发出的《通知函》、原被告签订《廊坊市公共厕所施工合同》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龙马环卫公司中标的24座公厕采购项目,合同价格为980.08万元,龙马环卫公司以960万元的价格转交被告施工,被告将其中标的为360万元的涉案合同交由原告施工,故本案涉案合同内容并非龙马环卫公司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被告系因中标项目整体的延期交工被龙马环卫公司扣除违约金63.36万元,故本案涉案工程作为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应按占整体项目标的比例确定扣除违约金数额,即23.76万元(63.36万×360万÷960万=23.76万)。关于该项违约金的承担,本院认为,应根据案涉工程延期交工原因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比例。根据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完成双方当事人各负有相应义务,即原告负有按期按质完成施工、交付工程的义务;被告负有提供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标准及卫生环保要求和现场施工及安装要求的材料、提供满足原告关键工序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验收标准为阶段性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参与验收,甲方驻场代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至整体验收合格为止。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涉案工程的施工日志、阶段性验收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施工情况的相应证据。能够反映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的仅为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涉案工程已经验收交付使用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提出的工程存在化粪池塌陷下沉、地砖下沉、水表井边塌陷等质量问题,原告在2019年7月向被告回复了修缮情况;但对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延误工期的情况,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涉案工程选址不能确定、提供施工材料、配套工程不及时、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问题。故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就工程延期交工责任进行综合认定,确定被告方应对涉案工程的延期交工承担主要责任,对涉案工程违约金按原告占30%、被告占70%的比例承担,即原告承担7.128万元(23.76万×30%=7.128万);被告承担16.632万元(23.76万×70%=16.632万)。针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被业主(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收取101331元维修费用,此款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庭审中自述针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系由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定长安市政公司进行的后续维修,但就长安市政公司后续维修的施工内容、最终结算金额、被告是否向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实际支付该笔维修费用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该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合同总额的5%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一周内无息付清,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16日验收合格,至2020年5月15日质保期已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含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4.872万元。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款的金额存在争议一直未进行结算,故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64.872万元;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0.00元,由原告廊坊市清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27元、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66.7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晓彤

书 记 员  张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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