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连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高新区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
被执行人:连国伟,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37263-7。******
法定代表人:连国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国伟、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房地产。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以人民币1373.2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查封【查封依据(2016)闽0802执3542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11月10日已移送本院执行。再查明,2017年7月6日,龙岩市基础地理信息与测绘中心作出《关于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宗地图面积说明》,根据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割原宗地【证号:龙国用(××)第××号;地号:××-××-××-××-××】面积为24402.70平方米,分割为宗地号:××-××-××-××-××,面积21500.36平方米及宗地号:××-××-××-××-××,面积为2904.8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的查封;******
二、强制注销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上设立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号工业用地不动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归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分割后宗地号:××-××-××-××-××,面积为2904.81平方米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征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