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连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56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08522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国伟,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72637R。
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董事长。
本院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国伟、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95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8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