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陕01民终7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房屋租金697332元,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房屋占用费152883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被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2017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收条收到706291.59元,被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履行完毕。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职权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房屋租金697332元,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房屋占用费152883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已执行给付全部案款706291.59元,未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房屋占用费152883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应收取执行费24767元,已执行24767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