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安塞区朝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7521413839。
法定代表人:任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身份证号码:610624196411053911。
本院在执行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60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塞海亨天然气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628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后冻结、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628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后冻结、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