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304行初26号
原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昌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一案中,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