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302民初5920号
原告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新祜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074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41524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地产)、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地产)与被告池亚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立地产、佳成地产诉称,被告欲购买二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于2010年9月12日,向二原告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2010年11月30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二原告开发的海港区竹海小区22—2004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994357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交纳首付款304357元,于交纳首付款7日内办理按揭贷款付清余款690000元。2010年12月7日,被告支付了294357元,加之合同签订前的定金10000元,被告共交纳首付款为304357元。截止到目前,对于剩余房款690000元,被告不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亦不支付剩余价款。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69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池亚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被告向二原告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定购二原告开发的商品房。2010年11月30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二原告开发的海港区竹海小区22—2004房屋,建筑面积为170.39平方米,车位一个,房屋总价款为994357元;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附件四约定,被告于2010年9月12日向二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交纳总房款的30%即人民币304357元作为首付款,被告支付首付款后,在7日之后未与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款项退还给被告。如银行拒绝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补清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款项退还给被告。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0年12月7日支付购房款294357元,被告共交纳首付款为304357元,剩余房款690000元,被告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亦未向二原告支付剩余价款;二原告亦未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69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但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办理按揭贷款,也没有向二原告支付剩余房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二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鉴于合同解除,二原告亦应将被告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被告。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00元;
三、原告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04357元。
上述二、三项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