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426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均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东关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黎城县******民委员会。
住所地:黎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均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黎城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行为系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