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1970号
原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康乐小区16号楼门市1层西向东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润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乡郭家庄村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