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3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康乐小区**楼门市**西向**。
法定代表人:刘世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志朝,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瑞科公司”)、时志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被告豪达瑞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志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兴业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豪达瑞科公司赔偿***医疗费8632.71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3082.68元,伤残赔偿金1923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10元,鉴定费286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以上共计256179.79元;2、案件受理费由山东兴业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豪达瑞科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山东兴业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时志朝、***为被告,同时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7653.5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3082.68元,伤残赔偿金174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以上共计234740.18元并自愿放弃要求赔偿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豪达瑞科公司、时志朝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豪达瑞科公司、时志朝、***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在乳山市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受伤后就诊于文登整骨医院并花费医疗费。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豪达瑞科公司辩称,一、豪达瑞科公司将10座大跨度温室的安装工程发包给时志朝,双方约定不得转包。时志朝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根据豪达瑞科公司的调查,***又将温室的爬梯焊接工程分包给***。工程进度、人员安排均由***自行负责,报酬按照工程总量一次性结算。双方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故***与***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后***在完成承揽活动中受伤,豪达瑞科公司非承揽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起诉要求豪达瑞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本案***与***成立劳务关系,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删除了发包方的连带责任,***起诉要求豪达瑞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对于其自身所受损害同样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时志朝未出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辩称,时志朝将其从豪达瑞科公司承包的温室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温室骨架工程分包给***。2020年9月,***到工地从事电焊工作,报酬为200元/天,此时***与***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之后工地放假,复工后,***找到***商量承包大棚棚头的爬梯,每个棚头350元,***自己雇佣小工。双方协商一致后,***要求***下午去上保险并让***在保险生效后再上班,其不同意***马上上班。故事发时,***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变更为承揽关系。且施工现场配有安全帽、安全带等保护措施,***将安全扣扣在其本人焊接的爬梯上,由于焊接的爬梯不牢固导致摔伤,其本人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为证实其损害情况,提交两份证据。
证据一、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病案及山东省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5张,证实***入院治疗情况及医疗费数额为7653.6元。
证据二、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及期限、后续治疗费。
豪达瑞科公司、***对证据一无异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为证实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申请证人姜某1、李某、钟某同出庭。
证人姜某1出庭作证:“***找我,称他工地的老板让他找个人到工地打杂,问我有没有空。我问***一天多少钱,***说老板说120元/天,***和老板力争到130元/天。之后我就到工地干活,第一天是***带我去工地,到工地后我问老板***干什么活儿,***让我去伺候***。我在工地负责截料,把方管截的一段一段递给***。干到第三天,***在焊接爬梯时,我听见啊的一声,我就看见***落地了。爬梯大概有6-7米高。事发时,***戴了安全帽也带了安全绳。我的工资至今没付,今天来也是为了问问***什么时候支付我工资。我不清楚***将棚头包给***一事。我去工地的第一天***就在现场,是***亲口安排我的工作内容。当时我的烧焊机烧坏了,我还问***,***重新给了我一个。”
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我在工地看门。***跟我讲能不能帮他找几个人到工地干活儿,工资200元/天,工作内容是烧电焊,我就把***介绍到工地干活儿。事发后,我去工地看夜,听说***掉下来了。”
证人钟某同出庭作证:“我在工地负责打钉,***给我发工资。大概在***出事前3-4天,我听到***让***找人干活,当时说***一个人干不了需要找人伺候***。事发时,我听见和***一起干活儿的人喊,我就跑过来看见***躺在地上。事发时,***在烧电焊,爬梯高度大概6米左右。”
***对以上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豪达瑞科认为,***不认识证人姜某1,未雇佣该人干活。证人姜某1陈述的***安排工作内容为虚假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只能证实***与***曾经为雇佣关系,该人对事后***将棚头包给***一事不知情,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证人钟某同的证言更像是听***的陈述后转述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与豪达瑞科公司一致。
豪达瑞科公司提交《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HD大跨度温室项目安装合同书》,证实:2020年9月30日豪达瑞科公司与时志朝签订合同书,豪达瑞科公司将位于威海乳山市大棚安装工作分包给时志朝。合同约定,时志朝应安排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对与其确定的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上岗并且需要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合同另约定,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全部由承包方赔偿。合同附件二《外包工程安全协议书》约定时志朝不得转包。***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时志朝没有承包资质,豪达瑞科公司存在过错。***对证据无异议。
***为证实事发时与***系承揽合同关系,申请证人田某出庭。证人田某出庭作证:“我在工地吃饭的时候听见***与***说350元承包给***。***说我去交保险之后再干活儿。我认为***就是同意承包了,要是没同意不可能去干活儿。在场的还有老徐、老姜和二宝。”***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只能证实***有意愿将焊接棚头包给***并不能证实***同意承包,证人是通过自己的推断认定***承包。豪达瑞科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庭当庭拨打证人田某所称的老姜(姜某2,号码为0631-6584416)的电话,姜某2称他知道的是***和***商量将棚头包给***,每个350元,***担心自己干不好活不挣钱。***说你不要担心即便干不好我也保底200元每天给你。***认为依据姜某2的陈述“***说不要担心干不好我也保底200元每天给你”可以证实***实际并未承揽棚头焊接而是单纯的提供劳务。豪达瑞科公司认为,姜某2的陈述对承包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反映出双方对承包款约定了两种结算方式,首选350元/个,若***干完亏本至少能按照200元/天结算。两种都是承包款的结算方式而非劳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30日下午5时左右,***在乳山市棚头焊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受伤后就诊于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7653.5元。***之伤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后因豪达瑞科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护理期为60日(含住院期间);误工期为180日(含住院期间)。3、“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超出本所鉴定范围,不予评价。***、豪达瑞科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认为,依据鉴定意见,伤残赔偿金为174904元(43726*20*20%),护理费为3082元(18753/365*60),误工费为36000元(200*180)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豪达瑞科公司、***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有异议。豪达瑞科公司、***认为***系农村居民,误工费应当按照2020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9248元(18753/365*180),后续治疗费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询问***,***称虽然系农村居民,但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外务工,近两三年在外务工收入约为3万元。关于事发经过,***称2020年11月30日下午5点半左右,***受***雇佣、安排在工地负责给大棚棚头烧电焊。***在焊接时站在梯子上,梯子搭在大棚的称上,佩戴的安全带的安全扣也扣在大棚的称上。当时大棚的拱已经竖好,当***在焊接最高层的称时,因拱太窄,***想将两边的拱弄宽,但因下层的称不稳,所以***从高处坠落受伤。
另查,2020年6月16日山东母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豪达瑞科公司签订《山东母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农业设施工程项目合同书》,山东母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乳山市项目发包给豪达瑞科公司施工。2020年9月30日豪达瑞科公司与时志朝签订《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HD大跨度温室项目安装合同书》,豪达瑞科公司将其承包施工的工程中的10座大跨度温室(温室的骨架,覆盖膜,保温被,端面墙体等)分包给时志朝。后时志朝又将温室的骨架工程分包给***。时志朝与***均无工程分包资质。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再查,2020年9月,***经人介绍受***雇佣,到工地上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约定报酬为200元/天。后工地因缺料停工,复工后也就是事发前3-4天左右,大概是2020年11月27日左右,***称其与***协商一致将大棚棚头的焊接工程分包给***,双方约定350元/个,***是在完成承揽活动中受伤。***称其到工地干活后,***就与***商量,将温室棚头包给***,***考虑活儿不挣钱干不了。事发时,***与***仍为劳务关系。***称,截至目前,***共支付***报酬7550元,尚欠5天的报酬未支付,包括复工前2天的报酬以及复工后至事发时3天的报酬。***称不欠***报酬,复工后***共焊接了5个棚头,因质量不合格,所以不应当支付***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豪达瑞科公司与时志朝、时志朝与***之间分别成立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与***系何种法律关系,双方存在不一致意见,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发时,***与***系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本案,***认可***到工地工作之初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称事发前3-4天,***与***协商一致将温室棚头焊接工作包给***,事发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更为承揽关系。对此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次,***申请证人田某出庭作证,证人田某陈述听到***与***协商将温室大棚棚头包给***,350元/个。但在法庭询问证人是否听到***明确表示同意时,田某使用推测性语言称,若是***不同意不会去干的,我认为***去干就是同意,后又称其听到***同意承包。对此,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田某在作证时使用猜测、推断性语言,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单一证据证实***的主张。且从姜某2的陈述可以看出,***与***未就是否承包协商一致,“干不好保底200元/天给你”应当视为按照劳务合同履行。再次,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应当审查以下要素:(一)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三)是以时间计付报酬还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等。因***并未向***支付复工至事发时3天的报酬,故无法以此判断双方的关系。但本案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事发时,***的劳动工具由***提供。且工地应当有负责考勤、记工的人员或相关的记录,本庭要求***提供记工本以证实***是否受***管理、监督。但***先是称工地无记工人员,后又称是***本人负责记工,但没有记工本,这明显与常理、日常经验不符。再结合,***称要求***在保险生效后再上班以及证人姜某1、钟某同出庭作证,***要***帮忙找人干活儿并且***与***商量小工的工资。以上符合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事发时,***与***成立劳务关系。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于***,在工作中受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事电焊工工作,且为高空作业,其应当认识到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没有做足防范措施,未谨慎行事,在焊接爬梯时将安全扣扣在本人焊接的下级爬梯上,后因下级爬梯焊接的不牢固,从高空坠落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负30%的责任。***在无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工程,召集人员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人身损害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豪达瑞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时志朝,时志朝又将工程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豪达瑞科公司、时志朝应与雇佣***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的合理损失。双方对医疗费7653.5元、伤残赔偿金174904元、护理费308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虽为农村居民,但收入来源主要为打工,且事发前***亦在工地打工,***陈述近两三年仅打工收入约为3万/年,误工费损失本院认为按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更为合理,故误工费为21563.5元(43726/365*180)。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45812.5元【(7653.5+174904+3082.6+1100+21563.5)*7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45812.5元。
二、被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时志朝对上述损失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1元,由原告***负担974元,被告山东豪达瑞科温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时志朝、***负担1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