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财保68号
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442453X3,住所地衢州市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琚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乡中心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802MJ9723220B,住,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div>
法定代表人:郑献红。
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乡中心幼儿园所有的价值1344463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乡中心幼儿园所有的价值1344463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雷震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桑桑
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