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19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琚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钟潭路**-41/div>
法定代表人:徐梦祥,董事长。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人民币6071元,由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