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899号之一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442453X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琚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管小荣,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龙腾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T9GRY8C,住,住所地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长海。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龙腾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黄坚强
人民陪审员 罗晓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