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

7899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龙腾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899号之二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442453X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琚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管小荣,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龙腾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T9GRY8C,住所地兴化市荻垛镇工业集中区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彭长海。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龙腾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黄坚强
人民陪审员  罗晓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