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6156号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442453X3,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思源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30802313503602U,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盘龙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2023年12月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2元,减半收取4396元,保全费3017元,合计7413元,由原告浙江锦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