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9339号
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诉被告郑州仔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仔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设审理。原告迅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仔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其还款计划,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案当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判决。本案中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销售合同》和《合同款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支支付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告未提交被告还款的时间节点证据,故应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不超过27000元的30%即8100元为限。对原告诉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订单(合同)》一份,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货款总金额为227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30%作为订金,剩余的货到支付全款。原告依约交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2017年5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承诺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142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每日应按逾期货款的10%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原告将保留向被告追究全部欠款142000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
一、被告郑州仔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及违约金(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7000元的30%为限)。
二、驳回原告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被告郑州仔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武 卫
书记员 闫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