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91民初8491号
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3-15号(3门)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506.00元,由原告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