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3-15号(3门)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3)辽0114执759号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2022)辽0114民初760号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依职权撤销(2023)辽0114执759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4执75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元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