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财保51号
申请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873025。
委托代理人:徐彭胄聪,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2323。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熊文聘,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文聘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文聘所有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