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1645号
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彭胄聪,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约定自原告实际汇款之日起一年为借款期限,月利率1.5%,被告***将其个人持有的江西联创凯尔达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作为该借款本息的质押担保。2017年10月20日,原告将借款本金专转账至被告提供的收款账户。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31日,后未支付过任何本息。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暂计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2.5万元,此后借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借款***);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元(暂计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此后借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借款***,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合计年利率24%);3、判决原告对被告***质押担保的江西联创凯尔达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本案律师费、交通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其(甲方)与被告**、**(乙方)、***(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建红
人民陪审员黄英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黎敬权
书记员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