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文聘,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熊文聘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熊文聘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熊文聘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岚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