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熊焰,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熊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焰、***在银行存款41011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曾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