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渝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