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7028号
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6665482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花园2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桂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