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3761号
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花园2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苏福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顾奇峰。
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福宝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6元,由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