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未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5831.03元。案件受理费11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6元,由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今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762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762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76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数额较大,大部分均未有效执结。
5、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房产系其法定代表人***所有。因***涉及大额债务,该房产已由法院拍卖处置完毕。
6、2018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762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