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7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9)鄂0107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4932.52元及利息(以694932.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向申请人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94932.5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5410元、保全费4070元、执行费94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9月9日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为18977.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594.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428.1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