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6755号
原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0705030685。
法定代表人:赵佃喜。
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澳头澳头围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764755788。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
原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9451.35元的财产。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9451.35元。财产保全费2617.26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9451.35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林嘉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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