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8501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赵佃喜。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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