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05民初179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辰消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辰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名流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宾辰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82703.24元,并支付以982703.2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自2022年10月15日利息为25856.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公司”)签订了《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江堤中路与墨水湖交界处。项目承包范围: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包括不限于按施工图纸所完成的深化设计,及按由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完成的武汉汉阳项目一期所有的室内耐火窗(包含每层避难间及避难层)的检查,复核及接收总承包单位所建造提供的耐火窗等结构洞口,并按图纸所示封闭此等洞口,耐火窗的移位(如有)及确保其防水性及核实预埋件的装置。还应负责所有与交装有关的所需配件及零件,无论清单、图纸中有没有明言或详列:还应按国内有关的防雷要求及规范,为工程范围内所有耐火窗等负责防雷施工焊接(防雷接地预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塞缝、灌浆、防水等。合淋水试验、耐火窗的检测(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保温性、中空玻璃漏点、现场气密性检测等)并通过节能办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等;集中交付后两年保修期内之维修保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包服务、包维修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等一切工作内容)。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干总价为3179299.65元,合同外签证18310.48元,该工程结算总价为3197610.13元。工程经甲方内部及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经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5%质保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进场施工,按被告名流公司要求节点施工,并于2019年12月15日完工通过了验收,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于2021年5月5日交付给被告名流公司,且被告名流公司已经顺利交房给客户。根据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及第6条结算方式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经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完工经甲方内部及专项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后一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提交完成的本工程结算资料报至甲方项目部,项目部应及时报至成本部。原告将项目结算资料(结算金额3221696.5元)已于2021年6月17日前按合同约定的流程上报给了被告名流公司,被告名流公司一直采取拖延,提出不合理、不公正的第三方扣款及所有分摊费用等为要挟不予给原告办理最终结算,为此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8月8日、8月22日给被告名流公司发关于结算《工程联系函》,收到函后催促1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办理结算。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名流公司还是采取拖延,不予以支付进度款及办理结算等实际行动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被告名流公司与原告结算了工程款2214906.89元(其中包含商业承兑汇票1129627.82元,保理金额757066.51元),剩余工程款982703.24元,被告名流公司总是以拖延办理结算等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名流公司应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暂计25856.01元。综上所述,被告名流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82703.24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贴现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名流置业公司答辩称:1、原告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给答辩人,结算未能完成,支付比例应为已完工程价款的85%,即2702404.7元,原告实际已经支付2282170.51元;2、虽然本案为包干价合同,但是相应质量问题和实际未施工的部分导致的损失应予以扣减;3、原告制作和安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漏水,且拒不整改,严重违约,答辩人有权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予以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暂停支付进度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名流置业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第三方代工费用442915.77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擅自变更项目经理违约金10000元;4、反诉诉讼费、保全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952915.77元。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承包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武汉汉阳项目一期(17#、18#、21#、22#、20#)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按施工图纸所完成的深化设计,及按由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完成的武汉汉阳项目一期所有的室内耐火窗(包括每层避难间及避难层)的检查,复核及接受总承包单位所建造提供的耐火窗等结构洞口,并按图纸所示封闭此等洞口,耐火窗的移位(如有)及确保其防水性及核实预埋件的装置。还应负责所有与安装有关的所需配件及零件,无论清单、图纸中有没有明言或详列;还应按国内有关的防雷要求及规范,为工程范围内所有耐火窗等负责防雷施工焊接(防雷接地预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塞缝、灌浆、防水等。含淋水试验、耐火窗的检测(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保温性、中空玻璃漏点、现场气密性检测等)并通过节能办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集中交付后两年保修期内之维修保养。”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工期为服从单位工程的进度竣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工程质量为合格。根据合同约定,17、18号楼总工期为165天,21、22号楼总工期为245天,20号楼总工期240天,开工日期为暂定时间,届时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并约定“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质量交货并安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原因除外),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推迟工期的相应经济损失。”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反诉被告发出进场通知单,17#、18#实际于2020年11月28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1#、22#实际于2020年11月27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楼实际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际2021年10月12日还在维修整改,17/18号楼超期561天、21、22号楼超期480天、20号楼超期700天,累计超期1741天,整体最长超期700天,工期逾期违约金1400000元,反诉被告按500000元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进行了施工,但是其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及侵权,且拒不整改,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合计损失442915.77元,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质量不合格,防火窗渗漏严重,拒不整改,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2、施工质量不合格,渗漏导致户内门室内、墙面泡水,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维修;3、违反合同约定,未进行淋水试验,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实施;4、施工过程中使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5、施工过程中造成入户门损害,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6、施工进度迟缓,导致另行进行石膏抹灰收口额外发生费用(详见反索赔明细)。反诉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进行整改,但是反诉被告拒不整改。反诉原告为保证能够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房,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第三方整改完成后,反诉原告又多次通知反诉被告办理结算并对相关损失提出反索赔,反诉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也拒绝协商谈判,亦拒绝配合提供结算资料办理结算。2019年2月,反诉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申报项目经理变更,即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工作联系函向反诉被告主张违约金10000元。综上,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及侵权,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反诉被告承担,而且反诉被告仍有大量质量问题未能销项,反诉原告仍在委托其他第三方单位处理业主质量投诉,因为维修整改还在持续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尚不能全部确定,因此并不包含在本次反诉请求内,反诉原告保留对该部分损失的索赔权利,或在后续增加诉请或另行主张。反诉原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高效处理双方争议,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宾辰消防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期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名流公司没有明确的向宾辰公司发出开工令,宾辰公司于2019年3月参加了由甲方名流公司及所有的分包方及监理单位组成的会议,在会议上名流公司向宾辰公司告知了正式的开工时间,能确定的时间是在2019年5月,但是未形成任何书面的文件。2、依据名流公司2020年11月12日向宾辰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及反诉状,可以看出2020年11月11日名流公司组织消防验收,由此可以推断出17、18、21、22号楼的竣工时间在此日期之前。3、关于20号楼的施工时间,宾辰公司是在2021年4月进场施工,施工前是由总包方提供了施工工作面,反诉原告的反诉状中载明20号楼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是2021年6月28日,可以推断20号楼竣工时间应当是在2021年6月28日以前。虽然合同约定17、18号楼总工期为165天,21、22号楼总工期为245天,20号楼总工期240天,但是由于总包的工作面没有交接给宾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施工合同外的签证、关于消防验收准备时间等因素。宾辰公司没有超出总工期,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名流公司也是知道宾辰公司的施工进度,同时宾辰公司也有人员向名流公司就施工进度和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沟通和反馈,宾辰公司的施工及施工成果都得到了名流公司的认可,名流公司并未就宾辰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问题向宾辰公司主张过违约责任,名流公司对宾辰公司的工作任务是予以认可的。在工作完成后,宾辰公司向名流公司工程移交的时候,名流公司也未追究过宾辰公司的违约责任等事宜。现在名流公司被宾辰公司起诉后,就合同违约问题进行主张,名流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关于名流公司要求宾辰公司向第三方支付代建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1、该费用造成的原因系名流公司,应由名流公司承担。2、宾辰公司向名流公司就窗框渗漏情况发函,要求总包收口要压窗框边5-10mm才能继续外墙打胶,由于总包方没有进行二次压边收口,防火窗窗框渗漏严重,要求名流公司督促总包收口完成,宾辰公司再做打外墙胶处理。该工程联系函由名流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11月12日签收确认,由此渗漏造成修补费用是由总包没有压边收口造成,且宾辰公司向名流公司发函说明此问题的重要性,然而名流公司不予处理和督促总包压边收口,所造成的费用由名流公司和总包方自行承担,与宾辰公司无关。所以该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要求宾辰公司支付擅自变更项目经理违约金10000元,宾辰公司已向名流公司告知变更项目经理,且项目完毕后项目经理的变更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正常变更,因此名流公司要求宾辰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不合理。本案反诉费不应由宾辰公司承担。 宾辰消防公司、名流置业公司围绕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结合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8日,宾辰消防公司(乙方)与名流置业公司(甲方)签订《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江堤中路与墨水湖交界处;承包范围: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包括不限于按施工图纸所完成的深化设计,及按由甲方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完成的武汉汉阳项目一期所有的室内耐火窗(包含每层避难间及避难层)的检查,复核及接收总承包单位所建造提供的耐火窗等结构洞口,并按图纸所示封闭此等洞口,耐火窗的移位(如有)及确保其防水性及核实预埋件的装置。还应负责所有与安装有关的所需配件及零件,无论清单、图纸中有没有明言或详列;还应按国内有关的防雷要求及规范,为工程范围内所有耐火窗等负责防雷施工焊接(防雷接地预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塞缝、灌浆、防水等。含淋水试验、耐火窗的检测(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保温性、中空玻璃漏点、现场气密性检测等)并通过节能办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等;集中交付后两年保修期内之维修保养;工期要求:17、18号楼,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15日,总工期165天;21、22号楼,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总工期245天;20号楼,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总工期240天;质量保修期:两年,自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179299.65元(其中增值税税金422308.6元、耐火窗材料增值税税率16%、耐火窗安装增值税税率10%;不含税价2756991.05元)。固定总价中已包含所有耐火窗用钢材、塑粉、耐火窗辅材、玻璃、各种五金配件制作加工、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质量检测及气密性、水密性、抗风性、淋水试验费等所有检测费用、接地费用、规费税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全部费用。结算时合同固定总价不变,招标图纸及招标要求范围内的工程量均不调整(签证、变更除外)。包干总价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各类建材、机械的市场价格风险并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今后不做调整,政策性调整亦不再执行,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除外,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付款方式:1、每批次材料进场安装完毕后支付至该批次价款的70%(十万元以内累积到下次付款);2、工程经甲方内部及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经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4、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集中交付之日起满贰年后六十个日历天内付清;结算方式:工程完工经甲方内部及专项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后一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本工程结算资料报至甲方项目部(如遇春节,可顺延1个月),项目部应及时报至成本部(结算资料上报送达时间以子公司成本合约部收到的时间为准),若乙方延迟提交完整的结算,且逾期未上报到成本部的单位不得参加集团所有地产子公司后续项目的投标,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乙方对所提交结算资料的完备性负责。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追加、增补、修订、替换已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将停止任何申请款项的支付,一切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经发包人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审价报告,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发包人成本部在收到项目部转交的本工程合格、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如遇春节,顺延一个月)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审价报告。在初审过程中,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完善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补充完善资料。上述审核期限在发包人审核同意并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中断,并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初审审价报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仅作为复审的送审基础资料,不作为最终竣工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在初审期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初审的推进,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则发包人将出具初审审价报告的公函,承包人在收到该公函的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承包人确认初审审价报告并进入复审环节,因承包人不配合造成的初审审核拖延等相应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初审费用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或要求进行再次调整,否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已签字确认价款3%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在初审结束后3个月内(如遇春节,顺延一个月)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审价报告。在复审过程中,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完善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补充完善资料。上述审核期限在发包人审核同意并要求承包人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中断,并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复审审价报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发包人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无权代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在复审期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复审的推进,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则由发包人出具复审审价报告的公函,承包人在收到该公函的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出具的复审审价报告,该复审审价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因承包人不配合造成的相应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一旦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了复审审价报告或视为承包人确认复审审价报告,则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该复审审价报告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复审审价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保修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及其他工程价款等所有款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复审审价报告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签字盖章确认复审审价报告或视为承包人确认复审审价报告或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等方式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前,均视为不具备支付工程价款条件。在上述初审和复审结算审核周期内,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完成全部结算工作,否则承包人无再次参与或承包集团地产子公司工程资格。甲方将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及复审,如乙方提交的结算金额最终核减率在5%以内时,则初审及复审审价费用(按照湖北省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计算)均由甲方承担;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最终核减率在5%-10%时(含5%),则初审及复审的审价费用(按照湖北省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提交的结算金额核减率大于10%时(含10%),则初审及复审审价费用(按照湖北省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无再次承包集团地产子公司工程资格。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初审及复审审价费用。核减率=(承包人送审额-最终结算报告审定额)/最终结算报告审定额;1、乙方违约:(1)乙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质量交货并安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原因除外),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推迟工期的相应经济损失。若延迟时间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停付一切工程款。(2)在各类耐火窗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所供耐火窗未按甲方指定品牌材料生产加工,或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更换品质与合同内容不符的产品,乙方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被退货产品价格的两倍计算。(3)本工程应由乙方直接承包,严禁挂靠,严禁转包或分包,乙方转包本工程或者擅自分包本工程的(包括在工程专项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发现该种情形的),应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均为乙方正式员工;一经发现挂靠,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将合同总价的20%扣留,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4)若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除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并需另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作为违约金。(5)若乙方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除应采取整改措施达到要求外,还需向甲方另行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另乙方必须遵守附件《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如相关规定与本合同专用条款表述有冲突,则按标准严格的条款执行。(6)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或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虚开额度30%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将收到的发票、联系人、联系方式送交乙方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附件五约定: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上报项目部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组成…项目部人员以投标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为准,若有个别调整,须报经甲方批准,否则发现项目经理不符一次,扣乙方工程总造价的0.5%,发现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2000元。当事人双方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8年12月1日,名流置业公司制作了《进场通知单》,通知宾辰消防公司就印月府项目二期二标段耐火窗工程于2018年12月1日进场施工。但名流置业公司未提供宾辰消防公司签收《进场通知单》的证据。 2019年12月3日,名流置业公司就印月府项目(一期)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向宾辰消防公司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变更事项:关于耐火窗工程量增加事宜。但当事人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的金额进行结算。 2020年11月12日,宾辰消防公司制作了《工程联系函》,载明:我司承接邓甲村“城中村”改造开发NK7洞口(一期)防火窗安装工程,防火窗安装灌浆后必须按照常规做法:总包收口要压窗框边5-10毫米,才能继续外墙打胶,由于前期总包没有进行二次压边收口,防火窗窗框渗漏严重,请贵司督促总包收口完成,我司再做打外墙胶处理。2020年12月12日,宾辰消防公司又向名流置业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我司承接的邓甲村“城中村”改造开发NK7洞口(一期)防火窗安装工程,20号楼已经进入安装阶段…挡水墙过宽,需要剔凿距离滴水沟12公分位置…无人剔凿…避难层的洞口必须剔凿,窗框不能安装在砌口上,同时窗框外面要进行压边收口,为预防渗漏。 2021年5月5日,宾辰消防公司(乙方)与名流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工程移交单》,载明:甲乙双方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武汉汉阳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移交事宜,确认如下:一、乙方于2019年1月28日将承接的武汉汉阳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已交付给业主并且移交给甲方,即日起由甲方(物业部)接收管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二、上述移交为实物现状移交,在办理结算之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并经验收(或整改后)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但不代表对乙方在之后的工程质量维修及整改责任的减免,也不减免乙方按照合同及合同相关组成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宾辰消防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宾辰消防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系名流置业公司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所有项目的维保维修及对案涉工程进行接收)在甲方处签名。 2020年11月27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向名流置业公司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邓甲村“城中村”改造开发NK7地块(二期)17、18号楼、地下车库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邓甲村“城中村”改造开发NK7地块(二期)二标段(21#、22#、S2#商业、S3#商业、2#开闭所、7#配电房、垃圾收集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6月28日,武汉市汉阳区消防工程监督管理站向名流职业公司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邓甲村“城中村”改造开发NK7地块(二期)二标段竣工消防验收合格。 案涉房屋交房前,因案涉弘阳印月府防火窗渗漏水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宾辰消防公司与名流置业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均多次向对方发函就上述问题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临近交房前,名流置业公司自行委托湖北大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防火窗渗漏问题进行维修,名流置业公司自述委托第三方湖北大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防火窗渗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17468.08元。 2023年4月19日,名流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工的17、18、21、22栋耐火窗渗漏等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责任主体进行鉴定。通过摇号,最终选定湖北众成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案的鉴定机构。2023年5月29日,湖北众成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发出【2023】第1316号之一退案函,载明:案涉工程经过多年使用,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经与法院及申请人沟通,我司申请退案。 另查明,名流置业公司已向宾辰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282170.51元(其中含保理费67263.62元),宾辰消防公司账户收到工程款2214906.89元。 又查明,案涉工程17#、18#、21#、22#号楼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业主集中交付,案涉工程20#号楼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业主集中交付。 还查明,庭审过程中,名流置业公司对宾辰消防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签证费用18310.48元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宾辰消防公司与名流置业公司签订的《武汉汉阳项目一期耐火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成立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达到付款条件;2、案涉工程防火窗渗漏的责任方。首先,宾辰消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名流置业公司理应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双方虽未办理结算,但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案涉工程17#、18#、21#、22#号楼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业主集中交付,案涉工程20#号楼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业主集中交付),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两年,自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集中交付之日起满贰年后六十个日历天内付清”,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工程的绝大部分(17#、18#、21#、22#号楼)自集中交付之日(2021年3月30日)起已满2年的质保期,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故名流置业公司应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另外,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179299.65元…结算时合同固定总价不变,招标图纸及招标要求范围内的工程量均不调整(签证、变更除外)。包干总价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各类建材、机械的市场价格风险并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今后不做调整,政策性调整亦不再执行,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除外,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故案涉款项执行固定总价3179299.65元,当事人双方未对案涉保理费用进行约定,而宾辰消防公司收到了工程款2214906.89元;后名流置业公司还就案涉工程耐火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向宾辰消防公司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名流置业公司对宾辰消防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签证费用18310.48元予以认可。其次,名流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工的17、18、21、22栋耐火窗渗漏等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责任主体进行鉴定。湖北众成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院发出【2023】第1316号之一退案函,认为案涉工程经过多年使用,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名流置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防火窗渗漏系宾辰消防公司的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名流置业公司应向宾辰消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82703.24元(3179299.65+18310.48-2214906.89),对宾辰消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本案中,宾辰消防公司与名流置业公司并未就逾期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且双方并未办理结算,考虑到案涉工程的绝大部分最迟2021年3月30日向业主集中交付,即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23年3月30日,结合合同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集中交付之日起满贰年后六十个日历天内付清”,本院酌定以982703.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集中交付之日起满2年后的60个日历天的次日(即2023年5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00元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期要求:17、18号楼,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15日,总工期165天;21、22号楼,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总工期245天;20号楼,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总工期240天…乙方若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质量交货并安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原因除外),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推迟工期的相应经济损失”,但名流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宾辰消防公司送达《进场通知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完工交付时间,且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名流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宾辰消防公司主张过工期逾期违约金,不能证明名流置业公司的上述主张,故对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款项442915.77元的问题。该442915.77元款项包括关于一期交付前再次保洁费用分摊事宜72264.44元、关于配合防火窗渗漏维修提供吊篮事宜16500元、印月府一期电梯大修10000元、关于17#、18#、21#、22#楼防火窗渗漏维修扣款事宜280055元等18笔费用。本案中,名流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弘阳印月府防火窗渗漏水问题系宾辰消防公司造成,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双方就上述防火窗渗漏的责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名流置业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工的17、18、21、22栋耐火窗渗漏等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责任主体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北众成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5月29日,湖北众成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发出【2023】第1316号之一退案函,认为案涉工程经过多年使用,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予以退案。故名流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弘阳印月府一期防火窗渗漏水问题系宾辰消防公司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案涉17#、18#、21#、22#楼防火窗渗漏维修款2800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一期交付前再次保洁费用分摊事宜72264.44元、关于配合防火窗渗漏维修提供吊篮事宜16500元、印月府一期电梯大修10000元等17笔共计162860.77元的诉讼请求,名流置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17笔费用的发生与宾辰消防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名流置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上述162860.77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宾辰消防公司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违约金10000元。根据合同附件五约定:“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上报项目部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组成…项目部人员以投标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为准,若有个别调整,须报经甲方批准,否则发现项目经理不符一次,扣乙方工程总造价的0.5%,发现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2000元”,宾辰消防公司变更项目经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名流置业公司的同意,故对名流置业公司要求宾辰消防公司支付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2703.24元; 二、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982703.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收取计13627元,反诉部分13329元,由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26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