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109号佳地花园北侧东盛华居商住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詹涛,董事长。
一审被告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串村鼎和景悦小区6-03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晋072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和解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