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73号。
法定代表人:詹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109号佳地花园北侧东盛华居商住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与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155885元,案件受理费16024元,申请执行费33959元,共计3205868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5868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