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1民初835号
原告:杜磊,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榆社县。
被告: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榆社分部(原榆社县电业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榆社县迎春北路**。
负责人:王俊朋,经理。
原告杜磊与被告山西晋通电力有限公司榆社分部(原榆社县电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磊负担。
审判员 丁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