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1550号
原告:浙江海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下陈宅;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9R7FE5D;
法定代表人:徐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数字小镇双创园;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6DX6M81F;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故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8元,减半收取3664元,由原告浙江海川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