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582号
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百鸟河数字小镇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X6M81F。
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大关路河滨新区安置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14290039K。
法定代表人:孔娴雪,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娅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轩民
书 记 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