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4执646号
原告兰州鹏远商品砼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01月19日作出(2020)甘0104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鹏远商品砼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9325元,其中于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70000元,剩余59325元于2020年4月10日前付清;二、前述款项,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兰州鹏远商品砼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兰州鹏远商品砼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466.25元;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7.9元,由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于2020年1月19日履行。”因义务人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鹏远商品砼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508.1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88508.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振磊
书记员 申亚辉